首页>规范性文件
  • 标    题: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 索 引 号: 73006237-7/2024-0594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2024-08-07
  • 发文字号: 三综执规〔2024〕2号
  • 发布日期: 2024-08-07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4-08-07 16:55:59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予行政

处罚清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支队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已经我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49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91日。

附件: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81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总序号

分序号

事项名称

适用条件

不予处罚依据

相关法律条文

备注

(一)城市管理领域

1

1

对户外广告招牌设置不规范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
  设置单位对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或者图案、文字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

2

对开业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放花篮等物料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违反规定堆放物料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

3

对开业吊挂横幅等物品影响市容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4

4

对绿地植物受损坏或者死亡,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维护、补种或者更换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当事人无主观故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绿地植物受损或者死亡,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养护管理。树木、灌木或者地被植物受损或者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

5

5

对占用乡镇街道、公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晾晒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未影响道路通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占用乡镇街道、公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晾晒农产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6

6

对未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工程公示牌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工程公示牌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市场监管领域

7

1

对市场主体未变更登记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为市场主体换发营业执照。

8

2

对市场主体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公布)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公布)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9

3

对市场主体变更事项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能及时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公布)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市场主体变更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10

4

对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公布)第七十四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11

5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健康证过期未及时办理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12

6

对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未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12.1施行)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或者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1)食品经营场所面积小于200平方米;(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未超过30天或无证经营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3)经营者实际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4)不属于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5)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

13

7

对个体工商户、食品“三小”等小微市场主体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1)食品尚未售出或者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过期时长不超过所标注保质期时长的10%;(2)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3)不属于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有消费者要求退赔的,已依法退赔;(5)无其它明显实际危害后果。

14

8

对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属于不需现场核查的事项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1)不属于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2)无其它明显实际危害后果。

15

9

对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公布)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16

10

对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凉拌菜、自制饮品等)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或者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适用于动物性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自制饮品等。

17

11

对未按规定正确、清晰地标明商品净含量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2024修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正确、清晰地标明商品净含量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定量包装商品,包装者必须在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明商品的净含量,并注明生产厂家及厂址,否则不得销售。

18

12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未建立相关业务制度的或者广告内容违法,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能够提供证据材料协助对广告主查处的。

19

13

对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第六项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仅针对经营者通过告示、传单宣称具有最终解释权的情形。

20

14

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公布)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1

15

对个人独资企业未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公布)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2

16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公布)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17

对未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公布)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24

18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修改)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省级和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25

19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公示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修改)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26

20

对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未按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2016公布)第二十一条  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未按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7

21

对未按规定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或者公示卡所记载的信息与实际不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7公布)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或者公示卡所记载的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二)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

28

22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二十九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9

23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存在下列瑕疵的情形之一:(1)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2)净含量、规格的标识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储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储存条件的;(3)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4)经营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识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识单位不规范;(5)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30

24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或姓名等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五十三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无明显实际危害后果。

31

25

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32

26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27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28

对广告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1)广告引证内容真实、准确;(2)无其它明显实际危害后果。

35

29

对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1)已取得合法有效的专利证明;(2)无其它明显实际危害后果。

36

30

对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

37

31

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21修改)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三)农业农村领域

38

1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销售的种子货值金额500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39

2

对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

不涉及动物疫病,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40

3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未造成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四)文化领域

41

1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依法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施行)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领取营业执照后超过15日,但未超过3个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2

2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能及时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43

3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举报电话。

44

4

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45

5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46

6

对游艺娱乐场所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47

7

对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住所等信息和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三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变更有关事项不到3个月,未备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48

8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四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49

9

对内部资料编印单位未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公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
 第十八条 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须在印刷完成后10日内向核发《准印证》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送交样本。

不以营利为目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50

10

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第十七条  出版行政部门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的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应当于单位设立登记以及有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未超过3个月、未办理备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旅游领域

51

1

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2016 年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第三款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二)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同时满足:1.已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微;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52

2

对旅游景区未设置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中英文导向、解说标识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2016公布)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旅游景区未设置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中英文导向、解说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第一款  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建设与其规模和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游客中心、停车场、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应急救援等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完善景区内道路、停车场交通标识、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设置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中英文导向、解说标识以及公示咨询、投诉和救助的联系方式。

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设置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中英文导向、解说标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未引起舆情。

53

3

对旅行社变更登记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54

4

对旅馆取得行政许可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备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2012公布)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旅馆未在规定期限内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旅馆的,应当依法取得治安、消防、卫生等有关行政许可,办理营业执照,并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款  本规定施行之前已依法核准经营旅馆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55

5

对旅馆未悬挂星级标志或者旅馆专用标识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2012公布)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旅馆未悬挂星级标志或者旅馆专用标识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星级旅馆应当在旅馆前厅的明显位置悬挂星级标志,按照评定的星级标准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并在旅馆中设置中外文标识和中外文相应资料。
第十三条第二款  星级旅馆以外的其他旅馆,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卫生、商务等部门共同制定的旅馆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悬挂旅游主管部门颁发的旅馆专用标识。

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悬挂星级标志或者旅馆专用标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未引起舆情。

(六)交通运输领域

56

1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业务记录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发布)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未引起舆情。

57

2

对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58

3

对游艇租赁业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变更备案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2022发布)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游艇俱乐部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变更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未引起舆情。

59

4

对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未在服务场所以显著方式明示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2022发布)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在服务场所以显著方式明示相关信息。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60

1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61

2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明示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62

3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公布)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第二款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八)住建领域

63

1

对业主委员会相关事项发生变化未重新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备案,或者相关事项发生变化未重新报送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相关责任委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及相关资料;
(二)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及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符合备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五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取得备案证明后,业主委员会依法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一款所列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    续。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备注:1.本清单未列明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关于不予处罚的规定,可以直接适用不予处罚规定。
2.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各支队、分局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当事人依法开展活动。

附件: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予行政处罚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