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精神,规范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依据及目的
《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 年)》《打好营商环境整体提升攻坚战方案》对减免责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为了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创新包容审慎行政执法方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二、主要内容
清单采取“条文+清单”的结构框架,对违法事项名称、适用条件、不予处罚依据、法律条文等进行罗列。《清单》的确定秉持审慎和严谨的态度,最终确定涉及8个领域63个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分别为城市管理领域6项、市场监管领域31项、农业农村领域3项、文化领域10项、旅游领域5项、交通运输领域4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3项、住建领域1项。“轻微不罚”、“非主观过错不罚”和“初违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针对该条中“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等规定较为原则化、一线执法人员不易操作的问题,通过“逐项精细划分违法行为,依法明确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形成清单,供一线执法人员具体实施”的方法予以解决。通过《清单》,架起《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制度规定和执法实践之间的桥梁,将原则化、不易操作的制度变为易操作的规则,进而能够更好实施,惠及企业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