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市场监管领域执法观察期试行办法》
的通知
三综执规〔2025〕2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支队、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市场监管领域执法观察期试行办法》于2024年10月14日经我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5年8月3日起施行。原《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市场监管领域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三综执规〔2025〕1号)同时废止。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市场监管领域执法观察期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相应配套制度,引导违法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自觉守法,持续推行包容审慎执法,营造更包容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观察期制度,是指当事人实施了违反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所列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具有案件管辖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考量其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及危害后果,给予违法当事人适当期限的执法观察期。在观察期内,通过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按要求改正且在观察期内配合执法、完成整改并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体审议通过后,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制度。
第三条 本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市场主体,在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后被给予一定的执法观察期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必须在市场监管领域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国有和民营经济一视同仁,对大中
小企业和“小店经济”平等对待。
(三)鼓励创新原则。深入落实国家和省、市对“四新经济”
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通过转变执法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推行一系列包容审慎监管举措,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留足发展空间。
(四)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
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第五条 在办理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违法案件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情形的,可以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1.属于初次违法。初次违法按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认定;
2.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按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认定;
违法行为属于《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清单(市场监管领域)》及国家、本省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第六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一)违反市场监管领域食品、药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存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已适用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
理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印发的不予处罚清单,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涉嫌犯罪的;
(五)经责令改正,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持续的;
(六)同时符合适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印发的不予处罚清单情形和观察期情形的,优先适用前者;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给予执法观察期或者
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案件管辖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立案后,审查当事人是否可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认为可适用的,提出对当事人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具体意见及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按程序提交法制审核通过后,由分管执法的负责人或分管法制审核的负责人签发执法观察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下简称“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的整改内容、要求、时限等,并告知其达到执法观察期整改要求后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引导当事人配合柔性执法工作,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执法观察期的起算日期为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次日,具体期限应当根据违法情形并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一般情况下,执法观察期不得超出十五日,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执法观察期的,应当经过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八条 具有案件管辖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应在确定的执法观察期内合理安排后续检查的时间和频次,核实其整改完成情况。
对于符合本办法适用观察期制度的,应对当事人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可邀请专家、相关单位对当事人开展全方位合规性审查,引导适用观察期企业主动开展全面排查,合法合规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具有案件管辖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梳理前期收集固定的违法行为证据材料、柔性执法材料、当事人整改材料等,根据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是否按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观察期内是否配合柔性执法的情况,以及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复查情况,对当事人提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应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程度的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并按程序提交案件法制审核部门审核、集体审议后作出最终决定。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柔性执法工作,或者在执法观察期内出现新的违法行为,或者执法观察期届满后仍未完成整改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条 在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过程中,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强化沟通协作和监督。案件调查部门与审查部门应当强化内部沟通协作以及审核机制,严格依法依规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不得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选择性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对于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不符合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的其他情形,不得擅自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以教代罚。
(二)依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当事人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的,仍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行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等规定,综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等案件事实情况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当事人已适用过本办法的,且在一年内出现同类型违法行为的,无正当理由一般不再适用。
(三)严格执行审核审议程序。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案件,应当经过法制审核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有关法制审核及集体审议要求,参照《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办法》《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优化综合行政执法办案流程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解释,自2025年8月3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2日。
附件:1.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观察期责令改正违法行
为通知书
2.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清单
(市场监管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