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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包容审慎
执法减免责实施运用规则》的通知
三综执规〔2024〕3号
各分局、支队,机关各科室: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包容审慎执法减免责实施运用规则》已经我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4年11月11日起施行。原《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包容审慎执法减免责实施运用规则》(三综执规〔2024〕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包容审慎执法减免责实施运用规则》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包容审慎执法减免责实施运用规则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三亚市营商环境,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进一步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包容审慎执法减免责“四张清单”,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包容审慎执法“四张清单”包括《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的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特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的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的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中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可以不采用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综合行政执法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强制措施:
(一)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二)可以通过采取告诫、约谈等行政指导手段确保行政执法活动有效实施的;
(三)危害后果轻微,采取行政强制可能造成合法权利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
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信用中国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
(一)在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
(二)在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
(三)在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前款所列三种情形的及时性、主动性依次减弱,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时,应当综合考虑改正情节。
改正的方式包括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及时补办相关手续等。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主观过错较小;
(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三)及时中止违法行为;
(四)初次违法;
(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六)案涉货值金额较小;
(七)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第十三条 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危害程度较轻;
(二)危害范围较小;
(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五)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第十四条 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的过错程度大于过失。
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
(二)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控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
(三)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备案审批手续责任;
(四)其他能够反映当事人主观状态的因素。
没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在立案之前的核查阶段已查清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进行教育,可以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阐明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理由,并按程序批准。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再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再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形确定合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七条 在立案后查清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适用条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四张清单”不得直接作为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在执法文书中引用,可以作为处理决定裁量说理的内容。
第十八条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或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拒行政执法尚未构成犯罪的,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则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本规则自2024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0日。原《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包容审慎执法减免责实施运用规则》(三综执规〔202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