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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实施市场监管领域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
指引(试行)》的通知
三综执规〔2025〕1号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市场监管领域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已经我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实施市场监管领域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
指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持续推行柔性执法,推动执法向服务延伸,营造更包容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立相应配套制度,引导违法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自觉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意见的措施>的通知》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执法观察期定义】
执法观察期制度作为免罚清单制度的进一步延伸和补充。当事人发生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及其危害后果,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违法当事人,给予适当期限的执法观察期,在观察期内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柔性执法,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收到《执法观察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下简称“责改通知”)后立即按照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综合执法部门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的,经综合执法部门集体审议通过后,依法给予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场监管领域中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或者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后被给予一定的执法观察期的,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适用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必须在市场监管领域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国有和民营经济一视同仁,对大中小企业和“小店经济”平等对待。
(三)鼓励创新原则。深入落实国家和省、市对“四新经济”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通过转变执法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推行一系列包容审慎监管举措,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留足发展空间。
(四)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第五条【适用情形】
(一)当事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初次违法。初次违法的认定依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依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3.执法观察期内及时改正。及时改正的认定依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违法行为属于《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清单(市场监管领域)》。
(三)其它可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情形。
第六条【不适用情形】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一)违反市场监管领域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禁止传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存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已适用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印发的不予处罚清单,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或涉嫌犯罪的;
(五)经责令改正,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持续的;
(六)同时符合适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印发的不予处罚清单情形和观察期情形的,优先适用前者;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给予执法观察期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情形。
第七条【适用启动程序】
案件调查部门在立案后,审查当事人是否可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认为可适用的,提出对当事人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具体意见及责改通知的具体内容,按程序提交法制审核通过后,由分管执法的负责人或分管法制审核的负责人签发责改通知。明确告知当事人对其给予执法观察期,同时明确违法行为的整改内容、要求、时限等,告知其达到执法观察期整改要求后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引导当事人配合柔性执法工作,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执法观察期期限应当按照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形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15日。
第八条【核查整改阶段】
案件调查部门发出责改通知后,应在确定的执法观察期内合理安排后续现场核查的时间和频次。当事人按照责改通知要求完成整改,并主动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的,调查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现场调查核实其整改完成情况。
对于符合本指引适用观察期制度的,复查时除对原已发现违法行为进行复查外,还应对当事人进行全面核查,必要时可邀请专家、相关单位对当事人开展全方位合规性审查,引导适用观察期企业主动开展全面排查,合法合规生产经营。
第九条【处罚建议及决定阶段】
案件调查部门应当梳理前期收集固定的违法行为证据材料、柔性执法材料、当事人整改材料、整改核实材料等,根据当事人收到责改通知后是否按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观察期内是否配合柔性执法的情况,以及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复查情况,对当事人提出依法不予处罚、应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程度的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并按程序提交案件法制审核部门审核、集体审议后作出最终决定。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未能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柔性执法工作,或者在观察期内未能完成整改,或者在观察期内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条【工作要求】
(一)强化沟通协作和监督。案件调查部门与审查部门应当强化内部沟通协作以及审核机制,严格依法依规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不得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选择性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对于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不符合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的其他情形,不得擅自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以教代罚。
(二)依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当事人违法行为不适用本指引的,仍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行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等规定,综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等案件事实情况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当事人已适用过本指引的,无正当理由一般不再适用,确需适用的,需按程序提交法制审核和集体审议决定。
(三)严格执行审核审议程序。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案件,应当经过法制审核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有关法制审核及集体审议要求,参照《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办法》《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优化综合行政执法办案流程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实施时间】
本指引“五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其它均为自然日;本指引由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4月14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14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市场监管领域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观察期责令改正违法行
为通知书
2.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清单
(市场监管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