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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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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15:25 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第三条残联、教育、民政、财政、医保、卫健、审计、市场监管、扶贫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残联部门要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加强残疾儿童救助业务经办能力,做好康复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工作,妥善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对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准入、退出等实施严格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

教育部门要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支持。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

民政部门要将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供养人员范围的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纳入救助范围。支持具备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协调组织不具备康复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到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加强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审核和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经费,会同审计、残联等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会同残联、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经费保障的动态调整机制。

医疗保障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医保支付范围政策,提高报销标准,进一步完善建立市医保与省内有资质的各医疗机构联网,全面推进“一站式”结算服务惠及残疾儿童家庭。

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同民政、扶贫、残联的残疾儿童信息共享,协调组织开展儿童残疾筛查,建立残疾儿童报告制度,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情况,指导市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

扶贫部门要全面摸清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状况,配合民政、医保、卫健、残联等部门做好相关康复救助服务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康复服务价格监管,维护残疾儿童合法权益。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现象。

充分调动和发挥社区(村、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做好发挥告知、协助申请、志愿等工作。

第四条救助对象为0—17周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三亚市户籍或居住证;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诊断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三)有康复救助需求及康复服务适应指征。

第五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优先救助。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原则上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康复救助。

第六条康复训练

听力残疾儿童:开展功能评估、言语康复能力评估、康复训练等,每年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0—17岁补助标准不少于14000元/人·年。

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开展功能评估、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社会参与能力训练等,每年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月均不少于20天,每天不少于3小时。0—6岁补助标准不少于30000元/人·年;7—17岁补助标准不少于20000元/人·年(在三亚区域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三亚区域外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自费接受康复训练7—17岁儿童,训练时间应达6个月(含)以上,每月不少于10天,每天不少于1.5小时,按实际训练月数每人每月给予补贴1000元,补贴标准最高10000元/人·年。

受助残疾儿童根据评估结果及实际需要,开展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康复训练。康复训练内容及规范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有关要求执行。在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系统康复训练满2年,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和康复潜力的终止该项目救助。

第七条矫治手术

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残疾儿童的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不少于16000元/人。

第八条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持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外省籍人员提供)、残疾人证或疾病诊断证明书等原件,向户籍地(居住证发放地)区残联提出申请。

第九条审核。残联部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监护人(代理人)。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安排康复服务;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原因。

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服务。原则上应安排残疾儿童在其户籍地(居住地)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就近就便接受康复服务,无相应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或确实需要申请异地康复的,残联部门可商残疾儿童监护人统筹安排至本省异地康复服务定点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供养人员范围的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由民政组织协商残联部门安排。

康复服务满2年经评估无康复效果的、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应终止其康复服务并及时报告残联部门,残联部门要及时做好救助对象调整及服务信息的对接工作。

第十条结算。残疾儿童在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残联组织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与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直接结算,在三亚区域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0—17岁残疾儿童,按季度结付,特殊情况(如年终)等按实际完成任务情况给予结算。在三亚区域外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0—6岁残疾儿童,首次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先拨付每人·年救助总经费的50%康复训练补助费用,训练结束经检查验收合格,根据实际完成任务情况,在规定的康复训练救助范围内结算尾款;在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7—17岁残疾儿童,待全年训练结束后一次性结算。

康复救助费用应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救助标准范围内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医保报销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康复救助项目资金统筹结算。项目结余资金可在前述救助项目中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将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鼓励、支持多种形式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进一步加强、规范我市现有的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建设。

第十二条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标准,为残疾儿童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做好康复救助项目公示,自觉接受残疾儿童家长、媒体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人才培养规划;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置残疾儿童康复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培养专业技术人员;要将残疾儿童康复知识、技能纳入医疗康复人员、教师继续教育范畴。

第十四条残联部门要统筹做好本系统康复业务管理人员和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康复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康复机构要加强在岗康复服务人员的培训,组织学习康复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康复服务人员要牢固树立和践行“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规范,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可根据工作岗位和实际工作情况,按规定参加相关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

第十七条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八条根据当年度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求情况加强项目规划,做好本级财政补贴资金预算,争取省级专项资金支持工作。

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纳入特困供养人员范围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费用由民政部门组织纳入本部门预算。

第十九条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按有关规定用于残疾儿童康复。

第二十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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