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2—2025年)》(琼府办函〔2022〕183号)中关于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拓展免罚事项范围的要求,以及《三亚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推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三营组〔2024〕2 号)中明确提出的探索建立执法“观察期”机制,优先采取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规劝提醒等柔性执法方式。执法“观察期”机制,是对现有免罚清单制度的进一步延伸和补充,在现有政策范围内,充分拓展柔性执法机制,转变执法方式,减轻企业负担。符合国家和省、市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发展过程中伴随着创新试错,中小微企业自身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弱,都需要包容审慎行政执法,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引导市场主体自我纠错、自觉守法,彰显执法温度,实现法理情、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为贯彻落实任务要求,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完善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为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和中小企业创造更包容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市场监管实际,我局起草了《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市场监管领域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和《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清单(市场监管领域)》,并配套起草了《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观察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持续推进柔性行政执法,深化“执法+服务”工作模式。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三十三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琼府办函〔2022〕183号)。
(二十一)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探索柔性监管方式,完善免罚清单管理制度,拓展免罚事项范围。
(四)三亚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推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三营组〔2024〕2 号)。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并向市场主体进行政策宣讲,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自我纠错。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情形外,对符合国家和省、市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探索给予合理的观察期,优先采取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规劝提醒等柔性执法方式。
三、主要内容
(一)执法观察期制度定义。(第四条)
执法观察期制度作为免罚清单制度的进一步延伸和补充。当事人发生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及其危害后果,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违法当事人,给予适当期限的执法观察期,在观察期内优先运用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规劝提醒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柔性执法,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收到《执法观察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立即按照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综合执法部门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的,经法制审核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依法给予不予行政处罚的一种制度。
(二)观察期适用。(第五条、第六条)
明确了适用执法观察期的情形以及不适用的情形,同时确定了一批适用执法观察期事项的清单,并对适用情形中的初次违法、违法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判定作了进一步明确。
(三)观察期程序。(第七条—第九条)
四、配套执法措施
下一步,对符合执法观察期情形的违法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规范启动执法观察期程序,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广泛运用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规劝提醒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引导当事人自我纠错、自觉守法,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做到严格执法与优化服务相结合,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法理情、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