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SBJ26460000316430567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三亚海棠湾潘娇娜蔬菜批发店经营的“葱”(即大葱),购进日期2026年7月15日,经检验,噻虫嗪项目实测值1.33mg/kg,标准指标为≤0.3mg/kg,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2026年8月29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葱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涉案货值为441元。
(二)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2026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大葱,当事人已对不合格食品开展召回工作。
(三)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通过感官无法判断大葱农药残留含量超标,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