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SBJ26460000606430847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三亚海棠区李元明熟食摊经营的猪皮,抽样日期2026年5月9日,经检验,诱惑红项目实测值0.00506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2026年6月29日,我局对三亚海棠区李元明熟食摊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猪皮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后查明该熟食摊已于2026年6月22日注销登记。2026年7月1日,我局将本案当事人变更为该摊位经营者李元明,对李元明立案调查。经查,李元明于2026年5月9日在三亚海棠区李元明熟食店(已于2026年6月25日注销登记)加工制作上述不合格猪皮后送至三亚海棠区李元明熟食摊进行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本案涉案货值为51.75元,违法所得为51.75元。
(二)2026年7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地点(三亚海棠区李元明熟食店和三亚海棠区李元明熟食摊)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对该两处生产经营地点进行退租,并且人已离开三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1.75元;
2.罚款2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551.75元。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