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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救济渠道
一、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行政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