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机构职能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措施,研究提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受理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与投诉,查处违法案件,承担行政应诉工作。
(三)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四)负责行使本市纳入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五)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并监督实施,明确职责权限划分,协调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执法配合有关事宜。
(六)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全市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负责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负责对全市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及业务指导。
(七)执法职责:
1.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商务、知识产权、假冒专利、商标、盐业、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反垄断有关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2.行使物价(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3.行使农业方面有关兽医兽药、动物卫生、禽畜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査、行政强制权。
4.行使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査、行政强制权。
5.行使文化市场(含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体育市场)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6.行使民族宗教事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査、行政强制权。
7.行使交通运输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8.行使环境保护(含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9.行使海洋与渔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10.行使水政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11.行使劳动保障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12.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13.行使人防(民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14.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方面(不含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査、行政强制权。
15.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16.行使对非法转让、占用、破坏土地资源、违法勘査、开采破坏、转让矿产资源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17.行使林业部门对违法使用林地、湿地、盗伐滥伐毁坏林木(包括海防林)、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违法使用野外用火等破坏林地保护空间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査、行政强制职权(限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外的区城行使)。
18.行使节能事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19.行使城乡容貌、环境卫生、爱国卫生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20.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21.行使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査、行政强制权。
22.行使公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人行道违章停放侵占道路影响通行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23.行使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24.行使民政、残联事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査、行政强制权。
25.行使教育管理领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査、行政强制权。
上述执法职责中包含“多规合一”管控所列的所有执法事项。
(八)指导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执行情况。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