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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
办法》的通知
三府规〔202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已经2024年1月4日八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进我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建设,充分调动旅游企业参与旅游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旅游企业标准化、规范化服务管理水平,依据《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工作标准》《海南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工作标准》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建设及推进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中,积极参与旅游标准化工作并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本市旅游企业。
第三条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负责做好旅游标准化奖励工作。
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根据《三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组织下列工作:
(一)评选“三亚市旅游标准化达标企业”、“三亚市旅游标准化示范企业”;
(二)评选“制定旅游地方标准先进单位”;
(三)收集新评定为“银树叶级及以上绿色旅游饭店、绿色旅游景区、‘铜宿级’乡村民宿、三星级及以上海鲜餐饮商家、三花级及以上的婚纱摄影机构”等企业的证明材料,并受理各企业奖励申请;
(四)收集通过每三年一次复核为“三亚市旅游标准化达标企业、三亚市旅游标准化示范企业、银树叶级及以上绿色旅游饭店、绿色旅游景区、‘铜宿级’乡村民宿、三星级及以上海鲜餐饮商家、三花级及以上的婚纱摄影机构”等企业的材料,并受理各企业奖励申请。
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纳入市政府财政预算。
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第五条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专项新评定资金奖励:
(一)自主申请并评定为三亚市旅游标准化的达标企业;
(二)通过验收并评定为三亚市旅游标准化的示范企业;
(三)获得制定旅游地方标准的先进单位;
(四)新评定为银树叶级及以上的绿色旅游饭店;
(五)新评定为绿色旅游景区的;
(六)新评定为“铜宿级”的乡村民宿;
(七)新评定为三星级及以上的海鲜餐饮商家;
(八)新评定为三花级及以上的婚纱摄影机构;
(九)新申请等级提升评定的企业,奖励金额为提升前等级奖励与提升后等级奖励之间的差额。
第六条通过每三年一次复核的“三亚市旅游标准化达标企业、三亚市旅游标准化示范企业、银树叶级及以上绿色旅游饭店、绿色旅游景区、‘铜宿级’乡村民宿、三星级及以上海鲜餐饮商家、三花级及以上的婚纱摄影机构”可以申请专项复核资金奖励。
第七条新评定奖励标准:
(一)自主申请并评定为三亚市旅游标准化的达标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二)通过验收并评定为三亚市旅游标准化的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三)获得制定旅游地方标准的先进单位,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四)新评定为银树叶级及以上的绿色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8万元奖励;
(五)新评定为绿色旅游景区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六)新评定为“铜宿级”的乡村民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七)海鲜餐饮商家进行星级评定,当年度申报评定合格后授予商家相应牌匾,次年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拨付奖励,对新评定为五星级海鲜餐饮商家奖励20万元、四星级海鲜餐饮商家奖励10万元、三星级海鲜餐饮商家奖励5万元;
(八)新评定为三花级、四花级、五花级的婚纱摄影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复核奖励标准:
(一)通过每三年一次复核的达标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二)通过每三年一次复核的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三)通过每三年一次复核的银树叶级及以上的绿色旅游饭店,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四)通过每三年一次复核的绿色旅游景区,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五)通过每三年一次复核的“铜宿级”乡村民宿,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六)通过评定三星级及以上海鲜餐饮商家三年有效期满后,商家可重新申报复核,复核流程与新评定流程一致,新评定商家享受过财政发放奖励的,复核通过只能享受复核奖励,如出现复核星级调整(升级或降级),只享受相应星级的复核奖励,不再补发新评定奖励。复核通过后给予三星级海鲜餐饮商家1万元奖励、四星级海鲜餐饮商家2万元奖励、五星级海鲜餐饮商家3万元补贴;复核不通过的取消其相应星级;
(七)通过每三年一次复核的三花级及以上婚纱摄影机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第九条申报奖励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实质性运营一年以上;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依法申报纳税,无欠缴税款或其他违反税收规定行为;
(四)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申报日回溯三年内未受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情形可豁免),并出具旅游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
第十条申请奖励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向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收据(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3.申请企业签署的《信用承诺书》;
4.申请企业参与项目的相关材料。
(二)奖励申请受理后,由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在政府网站公示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
(三)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财政规定和程序办理支付。
第十一条对已获得国家、省级同类资金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同类资金:泛指同一个项目名称的资金奖励,不得出现重复奖励情况)。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等违规情形的企业,取消其受奖励资格,所受奖励予以追回;对存在违规截留、挪用资金等违规情形的工作人员,将其所截留和挪动的资金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三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暂行办法》(三府〔2016〕2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