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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73006237-7/2024-0578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2024-03-15
  • 发文字号: 三府规〔2024〕8号
  • 发布日期: 2024-03-15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4-03-15 16:00:33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

办法》的通知

三府规〔20248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2414日八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4116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三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完善城市旅游综合服务功能,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增强旅游产品市场的国际竞争力,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游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以及《海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业标准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三亚市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实现三亚市旅游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建立和完善全市旅游标准体系,组织制定旅游业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为旅游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是三亚市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接受三亚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参加三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三亚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旅文、发改、市场监管、财政、交通、公安、商务、住建、卫健等部门组成的市旅游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专设执行副主任1名,由市旅文局抽调专职人员担任。

第七条市旅游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督促旅游企业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组织实施三亚市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

第八条市发改、市场监管、财政、交通、公安、商务、住建、卫健等市旅游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市旅游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负责审定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

()负责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在全市范围内的宣传贯彻和监督实施;

()协调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旅游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报地方标准工作;

()开展旅游业国际先进标准推广,推动旅游社会团体和旅游企业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域根据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的职责范围确定。对三亚市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又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组织制定相关市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鼓励旅游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旅游业团体标准。鼓励旅游及相关企业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二条市旅游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的提出,应根据三亚市旅游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旅游业标准体系表为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申请市旅游地方标准立项,由申请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立项审查。

第十四条对于三亚市急需和重点的旅游标准项目,由市旅游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直接组织编写标准项目建议,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立项审查。

第十五条各旅游相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积极配合标准的起草修订等工作,对涉及的有关技术与业务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十六条标准的制定、修订遵循下列基本要求和程序:

(一)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向旅游行业的生产、科研、教育、企事业和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三)对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进行分析研究,修改补充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或修订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

(四)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及其相关材料,并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五)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相关市地方标准,市旅游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宣贯实施。

第十七条地方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国家标准(GB/T1.1-2020)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从事提供旅游产品、设施及服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条款的旅游产品,禁止生产、销售。

第十九条旅游及相关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名称和编号,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执行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企业未按照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提供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相应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一条鼓励旅游及相关企业积极参与旅游标准化试点创建活动,推荐优秀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上升为上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提升旅游服务品质,打造旅游品牌,促进旅游产业升级。

第二十二条旅游业各类标准的研制均属于科技成果,对于技术水平高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标准,可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第二十三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旅游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2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1231日,《三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三府〔20162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