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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权限
1.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商务、知识产权、假冒专利、商标、盐业、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反垄断有关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2.行使物价(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3.行使农业方面有关兽医兽药、动物卫生、禽畜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査、行政强制权。
4.行使医疗服务、公共卫生监督、医疗保障领域等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5.行使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査、行政强制权。
6.行使文化市场(含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体育市场)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7.行使民族宗教事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査、行政强制权。
8.行使交通运输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9.行使环境保护(含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10.行使海洋与渔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11.行使水政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12.行使劳动保障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13.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14.行使人防(民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15.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方面(不含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査、行政强制权。
16.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17.行使对非法转让、占用、破坏土地资源、违法勘査、开采破坏、转让矿产资源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18.行使林业部门对违法使用林地、湿地、盗伐滥伐毁坏林木(包括海防林)、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违法使用野外用火等破坏林地保护空间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査、行政强制职权(限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外的区城行使)。
19.行使节能事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20.行使城乡容貌、环境卫生、爱国卫生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21.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22.行使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査、行政强制权。
23.行使公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人行道违章停放侵占道路影响通行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24.行使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25.行使民政、残联事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査、行政强制权。
26.行使教育管理领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査、行政强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