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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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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15:45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布2022年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一期)


2022年以来,我局相继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重点食品执法工作,查办了一批社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案件为进一步落实“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做好普法宣传工作,现将第一批4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三亚某百货商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例

2022年3月16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三亚某学校周边的百货商行内经营有“如咽口香糖”、“第二代学霸培训班(糯米纸)”、“吃作业”等小零食,上述食品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执法人员将上述食品予以扣押。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货值金额129元,违法所得无法查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六十七条第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如咽口香糖”48盒、“第二代学霸培训班(糯米纸)”12片、“吃作业”21片、“搞笑薄荷糖”13盒;2、罚款5000元。

有些食品通过低俗、恶搞的宣传文字来吸引未成年人的猎奇心理和跟风购买,未成年人往往缺乏足够的辨识力,且好奇心强,喜欢模仿,如果缺乏正确的引导,容易对未成年的身心健康、学业和社会交往造成恶劣影响。今年以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了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行动。通过专项执法行动,发现并查处了一批校园周边经营过期及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件,同时要求校园及周边的食品经营户进行全面自查,督促经营者从正规、固定的渠道购进食品,确保食品标签正规合法、质量安全。


案例2

三亚崖州区某农贸市场公司未履行农残快速检测义务案例

2022年1月13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三亚市场监管局移送案件线索函,称该局在对三亚崖州区某农贸市场检查时发现该市场农残检测室未正常进行农残检测经立案调查,该农贸市场在2021年11月19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间未做农残检测。

三亚崖州区某农贸市场公司未履行农残快速检测义务的行为违反《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鉴于该农贸市场仅有2021年12月份未做农残检测,在发现问题后立即整改,违法行为轻微,且该农贸市场位于农村,规模较小,加上受新冠疫情影响,蔬菜摊营业不正常,经营惨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依法减轻处罚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为了让人民群众吃到放心、安全的蔬菜,《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农产品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农产品经营场所开办者应建立农药残留量快速检测点,对进入本经营场所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本经营场所如实公示。对经检测超标的农产品,应当禁止其入市销售”。我市很多超市及标准化农贸市场设立了农残检测室,然而部分超市、市场管理方对农残检测没有足够重视,导致检测室成了摆设,或闲置或虚假检测。通过此类案件的办理,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管理方起到警示作用,推进了农残检测规范管理。


案例3

三亚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例

2022年3月18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函称三亚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食品经营活动。三亚综合行政执法局2022年324日立案调查。

经查,三亚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三亚海棠区渔港路经营餐饮店。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主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店经营面积较小,并未造成实际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案给予减轻处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74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974元。

本案案情: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明确,证据充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在案件调查中,综合考虑到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整改情况,在收集相应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予以减轻处罚。在食品违法案件办理中正确适用法条,适当、充分地运用从重、从轻、减轻等处罚裁量,让食品违法处罚案件发挥法律强制作用的同时,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是市场监管和执法办案人员的重要任务。


案例4

三亚吉阳某食品加工坊从事小作坊食品生产经营未进行备案案例

2021年11月23日,我局收到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移送函,三亚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三亚吉阳某食品加工坊涉嫌从事小作坊食品生产经营未按要求进行备案我局于2021年12月10日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李某某等人在三亚市吉阳区吉阳落笔村的某场所内生产传统工艺酥饼,已办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食品生产备案证。该食品加工坊场所内设施设备较为简陋,产品为酥饼,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销售范围小,属于家庭作坊式生产模式。

三亚吉阳某食品加工坊未取得《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证明》从事小作坊食品生产,违反了《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于工商登记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000元

为改变食品小作坊小、脏、乱现状,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食品风险隐患,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检查一家整改到位一家,问题不解决不撒手”的原则,督促小作坊进行场所改造升级,规范操作工艺流程,确实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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