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知识产权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依据及目的
为了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罚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失信惩戒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局起草了《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知识产权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读
《知识产权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共二十四条。第一条明确制定的依据和目的。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明确本办法的适用主体、适用范围和实施主体。第五条明确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的八种情形。第六条和第七条分别明确列入知识产权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第八条明确知识产权失信行为信息异议受理、审核、更正以及信用修复工作的责任部门。第九条明确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对信用异议受理的时限及处理流程。第十条明确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认定失信行为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后的解除措施。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明确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信用等级认定为 A、B、C、D四级的情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分别明确对知识产权信用等级为 A、B、C、D四级的市场主体的监管措施。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明确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的情形。第二十二条明确采集、归集的信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明确负责解释的部门。第二十四条明确施行日期。
三、提请重点关注和讨论的事项
一是起草过程中,充分征集了我局内部各单位以及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等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并在我局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30日。二是依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要求,建议局务会审议同意印发后,在15日内向市司法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