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说明
一、关于概念定义
《海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以下简称《基准》)涉及的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在对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情况等因素,确定裁量阶次和基准的细化条款。
二、关于制定原则
(一)《基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适用本《基准》要严格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自由裁量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严格依照《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设定交通运输领域5项“轻微违法”行为和25项“首次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实施包容审慎执法。
(二)《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2022年4月之前出台。当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适用。
(三)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条款中无裁量空间的事项,不列入本《基准》。
三、关于事项名称
一是列入《基准》的“事项名称”,原则上根据设定该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统一规范为“对XX行为的行政处罚”。二是部分涉及多种违法行为、难以概括提炼的,但适用的处罚条款和酌定裁量因素相对一致的,以罗列的多种违法行为情形中的第一项为代表,统一规范为“对XX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关于法律依据
(一)为保持法律规范的完整性,《基准》中的“法律依据”均为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完整表述,在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根据职责分工涉及到其他部门职责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二)规章相关条款全文援引上位法规定的,实施处罚时一般不重复引用部委规章的条款。
五、关于裁量阶次
(一)《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情形(违法次数、持续时间、过错性质、危害后果、改正情节等),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基准由低到高划分为两个、三个、四个或五个“裁量阶次”。根据不同事项的法律法规内容要求、裁量空间大小以及执法实际等因素灵活调整档次。其中,“轻微违法”阶次对应《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设定的事项。
(二)设定“裁量阶次”不仅根据罚款数额等因素,还充分结合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划定。当《基准》规定的不同“裁量阶次”所对应的情节并存时,应当在趋重情节所对应的“裁量阶次”和“裁量基准”内实施处罚。
六、关于裁量因素
(一)“法定裁量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有关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分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行政处罚”。其中,适用《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认定标准实施免予处罚的,“法定裁量因素”采用“/”表示。
(二)“酌定裁量因素”根据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情形(违法次数、持续时间、过错性质、危害后果、改正情节等)进行设定。“酌定裁量因素”中的“以上”原则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七、关于裁量基准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幅度之内,结合“裁量阶次”、“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确定“裁量基准”。
(一)以罚款金额作为标准确定“裁量基准”时,按照罚款金额与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原则,采取定额罚款与区间罚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设定。
(二)“裁量基准”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最高等次均包含本数。
(三)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八、其他情况说明
《基准》适用于本省各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和根据授权或者接受委托行使交通运输执法单位或部门,对交通运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各市县(区)负责交通运输执法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基准》制定出台本市县(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