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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三亚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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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5:36 三亚市人民政府


[部门解读]《三亚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的背景情况


交通运输部于202012月发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要求从202141日起施行。截止到2022215日,三亚市汽车租赁备案企业达到472家,备案车辆达到2765辆。在办理过程中,由于三亚市小微型客

车租赁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还存在服务能力不足、服务质量有待提高、治理体系有待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三亚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保障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小微型客车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依据和目标


《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基本管理制度、企业经营服务标准、承租人信息查验等内容,《办法》主要原则为:合规化、绿色环保、优质服务、公平竞争。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对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发展方向、适用范围、行业定位、管理主体、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等进行了明确,根据国家清洁能源汽车的发展战略,率先提出了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并制定了递增规则。

(二)明确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在从事租赁经营前,应当办理企业经营和车辆备案,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相应备案变更手续。创新性提出了将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化运作。

(三)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经营服务实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到《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的相关规定范畴。考虑到三亚旅游城市的特点,创新性的规定了跨省调车备案、统一合同范本等相关制度。明确了对承租人身份查验要求,提出了承租人个人信息采集、存储的要求,明确了小微型客车租赁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租赁经营者责任。

(四)对承租人提出了相关要求。要求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动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设施和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以及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

(五)规范了安全管理。要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六)对于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据上位法的相关规定,确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确定了相关职能部门在管理中的法律责任。


四、《办法》的出台


《办法》出台历时半年,期间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和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广泛的综合考量、探讨,多次修改内容,《办法》日臻完善。最后经市政府市长专题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

五、办理备案条件及流程

(一)目前我市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需要提交以下的材料:

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申请书》《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信息表》(在我局运政中心即可领取表格)《社会信用承诺书》(企业自行提交)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已投入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已购置但尚未注册登记的拟从事租赁业务购车发票、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证明材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经营场所租用合同、公司组织机构图等;

5.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提交: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信息系统安全登记保护备案证明复印件;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服务人员证明材料。

(二)备案流程:

需备案企业准备以上材料到市交通运输局(三亚市临春河路213号)运政中心租赁窗口(咨询电话:88667680)提出申请→运政中心租赁窗口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备案材料→市交通运输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为企业发放租赁企业备案证及建档管理。

(三)注意事项:

2022年起,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新增和更换车辆中清洁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并逐年递增20%,2023年达到100%。

同时,跨省域调车的经营者应当在车辆到达本市5个工作日内按照管理办法上述的要求办理调车备案手续,并提交小微型客车属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材料,不得调配未备案车辆在本市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活动。


六、承租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管理办法中是有对承租人的约束的,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租人应当配合租赁企业做好信息核对及登记工作;

(二)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承租人应当规范驾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在车辆租赁期间由承租人过错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人行为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等后果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四)承租人不得擅自使用小微型客车租赁车辆用于道路运输经营。


七、租赁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二)擅自使用已备案小微型客车用于道路运输经营;

(三)擅自使用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

(四)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五)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禁止的相关行为。


八、执法查处事项


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条例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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