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SBJ25460000645231008不合格
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三亚临春农贸市场朱学武菜摊经营的大葱,购进日期2025年6月12日,经检验,大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2025年7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葱,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的涉案货值和销售金额为69.2元。
(二)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2025年7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发现该店已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的大葱并张贴了召回公告。
鉴于当事人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并无主观故意违法情节,且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