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SBJ25460000606431701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三亚荔枝沟钱宏菊副食摊经营的鸡蛋,购进日期2025年4月23日,经检验,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2025年6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的涉案货值和销售金额为28.01元。
(二)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2025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发现该店已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的鸡蛋并张贴了召回公告。
(三)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8.01元。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