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SBJ24460000606430774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加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现场抽取当事人待售的福常清椰子饭样品8袋。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食安2024-05-5449)显示,该批次福常清椰子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Q/FCQ 0001S-2022《椰子饭》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负责人王英清承认该批抽检不合格的椰子饭是其小作坊生产的,因为包装袋未消毒导致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生产销售微生物超标的椰子饭,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禁止小作坊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本案查清涉案食品货值金额96元,违法所得金额96元。
(二)2024年7月2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对生产工艺进行改进。因同批次产品无销售,无需召回。
(三)依据《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小作坊生产经营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6元;
2.并处罚款6400元。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