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电动车违停被暂扣后接受处理的温馨提示
为了方便市民群众办事,现就电动车违停被暂扣后接受处理的相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处理的流程和需提供的资料
(一)车主准备以下材料:
1.《暂扣物品清单》(若无,咨询属地执法分局违停处理窗口电话了解)
2.身份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
3.车辆证明材料:行驶证,或者购车合同、发票、车辆合格证等能证明被扣车辆属于当事人的相关材料。
(二)到属地分局指定的电动车违停处理窗口接受处罚。
(三)持放行单扣没场取车(无需缴纳保管费)。
二、各区执法分局电动车违停业务办理信息
(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棠分局
1.电动车违停处理窗口的地址和电话: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办公楼一楼106室,咨询电话:38888108。
2.上班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3.扣没场的地址:三亚市海棠区洪李村排球场旁,管理单位:海南康德实业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8889907599。
(二)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1.电动车违停处理窗口的地址:三亚市吉阳区抱坡路100号海南君和阳光停车场内吉阳分局执勤点办公室,咨询电话:88591990。
2.上班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3.扣没场的地址:三亚市吉阳区抱坡路100号(华盛天涯水泥厂直走300米、高速出入口处),扣没场名称:海南君和阳光停车场;联系电话:18976285772、13976061260。
(三)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
1.电动车违停处理窗口的位置:三亚市吉阳区抱坡100号海南君和阳光停车场内天涯分局执勤点办公室。联系电话:88366017。
2.上班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3.天涯分局扣没场的位置:摩托车、电动车及汽车停放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抱坡路100号海南君和阳光停车场。自行车及共享自行车停放位于三亚市天涯区海润路天涯分局扣没场。停车场管理单位:三亚伟荣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876004455。
(四)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崖州分局
1.电动车违停处理窗口的地址:三亚市崖州区崖州大道崖州区人民政府大门南侧执法大楼102室,咨询电话:88840407。
2.上班时间:周一至周日上午08:30—12:00,下午15:00—18:00。
3.扣没场的地址:三亚市崖州区田家炳高级中学斜对面路口
入内300米。管理单位: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崖州分局。联系电话:88846523。
(五)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育才分局
1.电动车违停处理窗口的地址:三亚市育才生态区联盛加油站对面育才分局综合科,咨询电话:88980690。
2.上班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3.扣没场的地址:三亚市育才生态区立才居抱棉路口前进50米左转(立才学校后面);扣没场名称:育才生态区扣没场;联系电话:88980690、88919877。
(六)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机关
24小时投诉举报热线:88595007。
三、常见问题
(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停车辆如何开展柔性执法?
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积极开展柔性执法工作,对车辆在人行道及划定的停车区域违规停放,情节轻微未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的违停车辆,告知现场当事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教育并责令自行驶离,不予处罚;可以联系到当事人的,当事人10分钟之内到达现场并驶离车辆,给予口头教育,不予处罚;车辆拖车尚未装车当事人赶到现场的,进行当场处罚,不再进行拖车。
(二)车主不在现场,车辆被暂扣拖移后怎样查找车辆?
答:车主不在现场,车辆如果是在人行道、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区域停放而被拖移的,车主可拨打车辆停放所在地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属地分局电动车违停处理窗口电话,咨询和查找被暂扣车辆。
如果车辆是停放在车道上被拖移的,请向市公安交警部门或者市政府12345服务热线咨询。
附件: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车辆违停执法的职责规定法律法规规定
附件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车辆违停执法的职责规定和法律法规规定
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车辆违停执法的职责规定
根据中共三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定方案”(三编字〔2020〕51号)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职责包括以下涉及车辆违停执法相关领域:
行使城乡容貌、环境卫生、爱国卫生等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行使公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人行道违章停放影响通行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二、关于车辆违停执法的法律法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三)《海南省电动车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
(二)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专用通道;
(三)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
(四)铁路道口;
(五)其他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载有人员的电梯。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而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决定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依法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
(四)《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车辆(含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下同)应当在公共停车场所,以及在道路、居民小区、商场等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放置或者设置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障碍物。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职责规定和权力清单,已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