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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3起涉嫌哄抬药品价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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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3 19:08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布3起涉嫌哄抬药品价格典型案例


案例一:三亚某堂药店涉嫌哄抬药品价格案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接到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三亚某堂药店涉嫌哄抬药品价格线索后,认真研判,迅速依法开展核查。经查,在某团平台销售布洛芬缓释胶囊(规格0.3g*24粒/盒)过程中,在成本为10.5元/盒的情况下,以68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进销差价率为547%,远高于同一时期同一路段的药店销售同规格或类似规格的布洛芬缓释胶囊进销差价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该药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的顶格处罚。

案例二:三亚东岸某药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哄抬药品价格案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接到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三亚东岸某药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哄抬药品价格线索后,认真研判,迅速依法开展核查。经查,该公司在销售连花清瘟胶囊(规格为0.35g*24粒/盒)的过程中,在实际购进价格11元/盒的情况下,将销售价格从15/盒分别大幅提高到45元/盒和48元/盒,价差率从36.4%分别上涨到336.4%和309.1%。该行为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三)经营者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3.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该药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的顶格处罚。

案例三:三亚某极药店涉嫌哄抬药品价格案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接到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三亚某极药店涉嫌哄抬药品价格线索后,认真研判,迅速依法开展核查。经查,该药店在销售连花清瘟颗粒(规格为6g*10袋/盒)的过程中,在进货价格(22.5元/盒未变动的情况下,将销售价格从38元/盒提高到45元/盒该行为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三)经营者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3.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药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的顶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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