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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SC22460000641200325不合格海南香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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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4 10:16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SC22460000641200325不合格海南

香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三亚融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海南香蕉,抽样编号为SC22460000641200325,购进日期为2022622日,吡虫啉项目实测值为0.14mg/kg,标准指标值为小于或等于0.05mg/kg,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7月29日,我局收到《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该局向我局通报三亚融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线索。

(二)2022年7月29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海南香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不合格海南香蕉的供货方资质材料和销售记录,可查清涉案海南香蕉货值金额为107.4元,违法所得为107.4元。

(三)202282日,我局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发现该摊位已经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的海南香蕉,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了召回公告,但由于涉案产品为生鲜农产品,保质期短,所以无顾客退回产品。

(四)当事人经营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承担责任,其销售的海南香蕉无法从外观辨别是否农药残留超标,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主动采取召回措施,积极进行排查整改,无法确定其主观故意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07.4;二、并处罚款5000元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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