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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SC21460000641200107不合格黄豆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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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4 10:15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SC21460000641200107不合格

黄豆芽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三亚胜利时代商业城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的黄豆芽和绿豆芽抽样编号分别为SC22460000641200203SC22460000641200204,购进日期为2022525日,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实测值分别为128ug/kg、115ug/kg,标准指标值为不得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三亚分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7月15日,我局收到《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该局向我局通报三亚胜利时代商业城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线索。

(二)2022年7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黄豆芽和绿豆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可法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也可提供与不合格黄豆芽和绿豆芽对应的进货单原件。经向供货商调查,该批次不合格黄豆芽和绿豆芽为其供货,故承办人对当事人的进货来源予以采信。

(三)2022年84日,我局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发现该单位已经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的黄豆芽和绿豆芽,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了召回公告,但由于涉案产品为生鲜农产品,保质期短,所以无顾客退回产品。

(四)当事人食品经营活动中,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芽绿豆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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