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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SC21460000641200347不合格芹菜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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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17:40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SC21460000641200347不合格芹菜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三亚吉阳乐天城市场陈鲜蔬菜摊经营的芹菜,购进日期为2021年5月31日,经抽样检验,检出上述芹菜中甲拌磷项目实测值为0.046mg/kg,标准指标值为小于或等于0.01mg/kg,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三亚分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5月31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经营的芹菜进行监督抽样,抽样基数为5kg,抽样数量为3kg,单价为14元/kg。该局于2021年7月5日将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案件线索移送我局。

(二)2021年7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进货凭证和供货方资质证明,产品来源无法确定,可查清涉案货值金额为70元,违法所得为42元。

(三)2021年78日,我局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发现该摊位已停止经营不合格的芹菜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了召回公告,现场所售的菜心等蔬菜均有进货凭证和供货方资质材料。

(四)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承担责任,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主动采取召回措施,积极进行排查整改,并且没有明显主观故意性。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给予当事人下列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2元;二、并处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42元。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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