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SC21460000641200176不合格韭菜
和SC21460000641200186不合格豇豆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三亚吉阳梅华蔬菜摊经营的韭菜和豇豆,购进日期为2021年6月9日,经抽样检验,豇豆中的啶虫脒项目和韭菜中的腐霉利项目均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农业农村部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2021年6月10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韭菜和豇豆进行监督抽样,抽样基数均为4kg,抽样数量均为2.1kg,韭菜单价为7元/kg、豇豆单价为8元/Kg。
(二)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韭菜和豇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进货凭证(采购票据)。经调查,该案查清涉案货值金额为60元,违法所得为60元。
(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发现该摊位已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的韭菜和豇豆并张贴了召回公告,但由于涉案产品为生鲜产品,保质期短,所以无顾客退回产品。
(四)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韭菜和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涉案韭菜和豇豆时对其农药残留超标不知情,虽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但案发后积极整改并及时召回,属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执法人员再次复查时摊位经营者提供了新的供货商资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的指导意见,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三亚吉阳梅华蔬菜摊处以没收60元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款共计5060元。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