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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予赔偿答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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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17:55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不予赔偿答复书


三亚玉井温泉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30本单位收到申请人三亚玉井温泉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行政赔偿申请本单位依法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的请求:针对2015年2月13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拆除玉井温泉景观建筑及配套设施的行政行为,要求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并赔偿六千万元(暂定金额最后以评估、审计的结果为准)。

经查:申请人主张的玉井温泉景观建筑及配套设施属于违建筑,于2015年2月13日被依法拆除,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判决,认定本单位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是强拆行为已经执行完毕,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的规定,申请人的违建筑不受法律保护,本单位的行政行为没有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申请人六千万的赔偿请求也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因此本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不予赔偿。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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