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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文明行为说“不”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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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09:47


尊敬的市民和游客朋友们:

为持续深化社会文明大行动,全面提升三亚的环境卫生和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巩固国家卫生城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在全市开展集中整治不文明行为大行动,请您自觉遵守如下事项:

一、不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

二、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不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不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五、不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树木、电杆上涂写、刻画、喷涂以及张贴广告标语。

六、各单位、个人及门店经营户,必须按照《三亚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试行办法》,落实好“门前三包”(即包卫生、包容貌、包监督)责任制。

七、不从事其他不文明行为。

请广大市民游客朋友互相提醒,互相监督,摒弃不文明行为,培养良好的道德风尚,自觉参与整治不文明行为大行动,共建洁净、整齐、优美、舒适、文明的宜居三亚,守护你我的文明卫生家园!

投诉电话: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投诉电话88595007。

市委精神文明爱卫办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不文明行为依据

(一)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

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清除,处50元罚款。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清除,处50元罚款。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清除,处50元罚款。

(四)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物品。

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树木、电杆上涂写、刻画、喷涂以及张贴广告标语。

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清除,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公职人员涉及不文明行为。

公职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责令其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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