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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中心区域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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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15:51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市中心区域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改善我市城市空气质量,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切实控制因烟花爆竹燃放造成的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三亚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三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三亚中心城区内全年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中心区城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除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     

中心区域是指:东起榆亚路和迎宾路交叉口红绿灯,西至三亚湾御海路,北起贯穿三环路、机场路、三亚火车站海南西环铁路和迎宾路,南至大海,具体禁止燃放区域如示意图。(吉阳区榆红村、红土坎村和干沟村和天涯区槟榔村、新联村、妙林村六个村委会行政区域暂不列入中心城区)

二、除市中心区城外,以下区域或场所禁止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六)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

(七)公园、商场、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重点旅游度假区及核心酒店群,含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三亚湾旅游区、海棠湾旅游区、南山文化旅游区、天涯海角旅游区、西岛旅游区、蜈支洲岛旅游区。

(十一)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其他区域。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品种。

在禁放区城外,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未经许可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四、焰火燃放规定。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核准烟花燃放组织实施方案并发放《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可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燃放。

五、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依据《三亚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工作的相关部门。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组织实施。公安部门是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的相关工作。各级安监部门是烟花爆竹销售监管的责任部门,不再予以审批、许可市中心区域烟花爆竹销售点。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综合执法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举报热线:“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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