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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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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15:51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打击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本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进一步净化道路客运市场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客运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打击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道路客运经营,是指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事项,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二)使用失效、伪造、转让、涂改、租借等无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三)超越道路运输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二、在本市非法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处罚。

在本市从事非法出租汽车客运活动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

利用其他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规处罚。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罚。

在本市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公交车站、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阻拦行人、拉客、候客、兜客,为非法道路客运经营提供便利,不听执法人员劝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部门查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周边等重点区域从事非法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分别依法从重处罚。

三、从事非法道路客运经营,阻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一)阻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嫌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车辆的;

(二)阻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车辆行驶的;

(三)阻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取证,强行冲卡、逃逸的;

(五)威胁、恐吓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

(六)故意伤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

   (七)聚众闹事,围攻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依法从重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实施“黑名单”管理。每月将查扣的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车辆通过报纸、电视、客运站视频等媒体进行公开曝光。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联合惩戒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三府〔2017〕124号)相关规定,由市信用办将无证照经营的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者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五、对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资质从事非法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企业,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六、在查处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违法行为的同时,对相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罚款和计分;对被扣押的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车辆,依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不予办理注册、变更、转移、抵押和注销登记。

七、违法行为人在非法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市民积极举报、举证并配合取证,一经查实,依据《三亚市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特此通告。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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