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在市区内乱停乱放的通告
为保障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方便广大群众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禁止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在市区内乱停乱放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应按规定在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不得占道乱停乱放,影响交通秩序和群众出行。
二、凡在市区道路违反规定乱停乱放的有三亚市区号牌的摩托车和三亚号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在场或虽在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各区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拖离。
三、无三亚市区号牌的摩托车和无三亚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在市区道路停放的,由各区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拖离,并告知驾驶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四、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违停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外道路违停的由各区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五、本通告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六、本通告所称的摩托车,包含不符合国家标准(最大设计时速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超过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超过48伏、不具备骑行功能、不具有超速断电装置)的超标电动车。
七、本通告所称市区是指根据交通管理工作划分的建港路、榆亚路、狗岭路、凤凰路、春光路、迎宾路、落笔洞路、荔枝沟路、金鸡岭路、三亚湾路、光明路、胜利路构成的合围区域内所有道路(含合围道路)。
八、本通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三亚市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