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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天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和使用氢气球动力伞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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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4 16:18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天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和使用氢气球动力伞的通告

 

为预防火灾和环境污染,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凤凰国际机场净空的安全,为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规定,现就本市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天灯)、烟花和限制销售、燃放爆竹、使用氢气球动力伞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全市范围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天灯),严禁在市城区内生产、销售烟花、爆竹,严禁在机场净空区域燃放除喷花类、旋转类、线香类、造型玩具类以外类型的烟花和使用氢(热)气球、动力伞(含滑翔伞、拖曳伞)。

机场净空区域是指:机场跑道东端延伸15公里至吉阳区三汤村、红花村、山营村上空;机场跑道西端延伸15公里至南山佛教文化旅游区上空;机场跑道以北延伸6公里至吉阳区荔枝岭上空;机场跑道以南延伸6公里至三亚湾海面上空。

市城区是指:东起榆亚大道的水业大厦,西至解放四路民航宾馆;北起凤凰路,南至三亚湾。

二、严禁在各类林区、海滩、白鹭公园草坪、红树林公园、凤凰岛以及集贸市场、车站、码头、机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市级以上文物陈列存放场馆周围、医疗机构、各类学校、敬老院、公共娱乐场所、港区渔船上、建筑物楼梯口和楼道等人员密集、易燃易爆物品存储场所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在天涯海角游览区、南山佛教文化旅游区、三亚湾、亚龙湾、海棠湾、鹿回头区域、西岛风景旅游区、蜈支洲岛风景旅游区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四、全市范围内严禁销售、燃放B级以上(含B级)及不合格、国家明令禁止或射高超过150米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燃放B级以上(含B级)的礼花弹。

五、节日期间(包括元旦、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七、元宵、中秋、国庆等节日)为增添群众欢度节日喜庆气氛,大东海广场、鹿回头广场、亚龙湾玫瑰谷广场、海棠湾广场每日早6时至晚12时,在指定区域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机场净空区域以外的区、农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燃放时间和地点。

在上述指定区域,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销售烟花爆竹,但购买者必须在现场燃放完毕,不得带离指定燃放区域。

六、特殊节日和重大活动等需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提前上报市政府批准,经市公安局核准烟花燃放组织实施方案后,方可燃放。

七、在市城区外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的,所有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烟花爆竹(零售)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八、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属地区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天灯)、限制使用氢气球动力伞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三府〔20157号)即行废止。

特此通告。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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