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三府〔2015〕269号
为了改善三亚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在本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划定以凤凰机场为中心 15 公里为半径的区域、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 2 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各 1 公里的地带、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区、林地为秸秆禁止露天焚烧区域(以下简称:禁烧区)。禁烧区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二、市环境保护部门对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的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实施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及育才生态区管委会负责监督落实禁烧区内秸秆禁烧工作。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育才大队依法处理。
四、本通告自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