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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两违”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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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2 16:16

三亚“两违”如何处置

 

根据《三亚市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实施方案》,三亚市按照“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一违一档、精准处置”的原则,对“两违”分别采取整体拆除、局部拆除、暂缓拆除、补办手续、没收等措施。

一、整体拆除

以下“两违”,不属于处置方式(二)、(三)、(四)情形的,予以整体拆除:

1.2017年9月22日《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决定》实施后,在总体规划划定的各类开发边界建设或仍然在建的。

    2.不符合我市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非法占用土地用于经营性项目建设的。

3.2015年6月1日海南省开展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以来,在生态公益林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增建设的(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的房屋外),或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含非本农场职工在农场)非法买卖、占用土地建房的。

    4.2017年8月1日省生态保护红线区专项督察开展之后,新增非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建设的。

5.2017年6月1日全省市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新增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的。

6.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7.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筑及其他设施,影响规划实施或者风貌管控要求的。

8.在我市规划主城区建成区、各镇区建成区、特定控制区和国有农场、林场场部建成区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9.2011年12月1日《三亚市村庄建设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在我市规划主城区建成区、各镇区建成区和特定控制区以外的村庄,以及国有农场、林场在场部建成区外聚居点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10.市委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认为依法应当拆除的其他“两违”。

二、局部拆除

以下“两违”,予以局部拆除:

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按许可内容建设或者擅自加建改建,但通过局部拆除消除违法因素后能够满足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2.因局部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等原因,导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通过局部拆除消除违法因素后能够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

三、暂缓拆除

以下“两违”,经市、区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联合指挥部决定并公示,可以暂缓拆除: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擅自建造(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加层)的农村住宅,符合农村村民建房条件的。

2.因自然灾害、整村搬迁等情形在原址重建或者异地重建的。

3.基础设施、学校、幼儿园、卫生室、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违反规划或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

4.为应对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所需建设的。

5.办公室、文化室等公共设施和文体设施。

6.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且建设内容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暂缓拆除的“两违”,其违法因素无法消除,达不到规划报建条件的,由市、区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采取经济、行政等方式处置后,予以拆除。

四、补办手续

以下“两违”,在依法拆除到位后,或者违法因素消除后,可予以补办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1.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民生工程等项目,符合市县总体规划,或者不符合市县总体规划但符合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条件的。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擅自建造(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加层)的农村住宅,符合农村村民建房条件的。

3.本农场职工经农场同意,在农场范围内建设的唯一自住房屋。

4.上述处置措施第二部分在违法建筑通过局部拆除整治后经核验符合规划报建审批要求的,第三部分暂缓拆除的“两违”违法因素消除后符合规划报建或者确权条件的,以及其他经依法处置后,可以补办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形。

五、没收

以下“两违”,经专业机构鉴定不能拆除,并经市、区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联合指挥部决定并公示,予以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部分拆除影响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整体拆除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

2.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

3.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市财政,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经市政府同意并公示后,可用于公共服务、抗洪救灾、扶贫安置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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