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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查处一起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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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20:11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情介绍】

    2024年12月26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接到相关线索反映,某公司在某项目中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落地式脚手架连墙件首层整层缺失的安全违法问题。2025年1月8日,执法人员前往项目现场核查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依法向该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要求其整改。

【案情分析】


    该公司在项目中存在的落地式脚手架连墙件首层整层缺失的问题,已构成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年版)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在综合考虑该公司提交的整改复查记录情况答复书,并确认其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后,天涯分局于2025年2月11日依法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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