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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查处一起储存使用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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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16:43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20日,市综合执法局天涯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天涯区黑土村委会道德村225国道沿街商铺小胡鲜鱼汤店违规储存使用《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内的碗、勺子、杯子、吸管、保鲜袋等共计5款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的规定。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小胡鲜鱼汤店作出没收上述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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