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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建账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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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12:03 三亚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会计建账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会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海南省建账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应当设置会计账户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建账。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是本市建账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为了切实加强建账监督,市财政局下设的市建账监管中心具体行使建账监督管理职责,建账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税务、市场监管、审计、纪委监委及银行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监督建账单位依法建账。

第五条市建账监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及本市建账监督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办理建账登记、年检、订本账簿确认和咨询工作;

(三)指导、监督建账单位依法建账,对建账单位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本市辖区内会计账簿的发放工作;

(五)承办市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指导各区财政主管部门的建账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账单位应当在依法设立后30日内,向市建账监管中心申请办理建账登记。

第七条建账单位申请办理建账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账登记申请表;

(二)批准设立建账单位的审批文件或有关证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会计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经办人员的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

(六)会计电算化单位应当提交《计算机代替手工账许可证》;

(七)按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建账监管中心应当自收到建账登记申报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前条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放《建账登记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建账登记合格证》是建账单位依法建账的凭证,任何单位都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第十条建账单位依法变更时,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的有关资料向市建账监管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建账单位破产、撤销、解散的,应当自注销或吊销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市建账监管中心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建账登记合格证》实行年检制度,建账单位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持《建账登记合格证》和上年度的订本账簿到市建账监管中心办理年检。

会计电算化单位,应当于每年的2月15日前,持《建账登记合格证》和上年度机印的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到市建账监管中心办理年检。

第十三条建账单位必须使用省建账监管中心监制的会计账簿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建账单位的订本账簿,需经市建账监管中心审核确认,并加盖“建账监管专用章”后方可启用,经盖章确认的账簿是建账单位唯一的规范账簿,建账单位必须依据经确认的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五条建账监管工作使用的会计账簿由市建账监管中心发放。

第十六条预算拨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暂停预算拨款。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机构在依法对建账单位进行审计时,建账单位应当提供《建账登记合格证》,经市建账监管中心确认的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对不能提供的,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对在建账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市财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三亚市建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0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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