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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规范发展共享单车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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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09:29

三亚市规范发展共享单车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促进共享单车健康有序发展,鼓励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住建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功能定位。共享单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由共享单车经营企业投放车辆,以满足公众骑行休闲旅游观光、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为目的,多人共享使用的自行车租赁服务系统,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

    (二)发展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方便公众出行作为首要原则,运营企业依法经营,使用者依法使用、文明骑行,构建安全、便捷、舒适的共享单车出行服务系统。

坚持规范有序。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先规范后进入的准入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规范企业经营,引导用户守诚信、讲文明,维护正常运行秩序。

坚持多方共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强化政府统筹兼顾、社会自律自治、企业规范服务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治理的局面,共同维护良好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二、经营服务规范

(三)规范企业经营条件

凡在我市从事共享单车经营服务的,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30日应向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并提供以下(加盖企业公章)报备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在本市具有固定办公场地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开展共享单车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平台建设、服务管理、应急处置、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

5.企业与用户间的电子协议。

(四)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运营企业要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要求,对注册用户采取实名制注册登记,实现对用户身份实时可查、事后倒查;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公开或擅自泄露;应向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等管理部门及时提供完整的共享信息。

(五)保障用户骑行安全

共享单车在我市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运营企业应加强用户身份信息注册和车辆使用管理,禁止向12周岁以下儿童提供共享单车服务,依法规范用户骑行行为。要求运营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用户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公示骑行责任认定程序、赔偿范围与理赔程序。一旦用户发生伤害事故,确保保险公司正常理赔。

(六)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运营企业要公布计费方式和费用,实行明码标价。企业收取的押金和预付金须设立押金和预付金专用账户,接受第三方监管,保证专款专用。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和预付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鼓励运营企业建立信用使用体系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七)维护市场健康有序

运营企业应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应当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公众投诉处理制度,设置服务监督系统,及时处理投诉。退出运营前,要做好社会公示,退还押金、资金结算、车辆清理等善后工作。

三、加强秩序管理

(八)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要合理布局自行车交通网络和停车设施,其规划要纳入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并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积极推进自行车车道建设,提高自行车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要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完善道路标志标线,纠正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保障自行车通行条件。

(九)推进共享单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科学合理制定共享单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规范共享单车停车点位设置。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对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各大高校、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运营企业施划配套的共享单车停车点位,规范共享单车停放。

(十)加强车辆停放管理

加强共享单车停放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维护好共享单车停放秩序。运营企业投放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带有车载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模块的智能锁。企业运营系统应具备车辆定位功能,并能根据车载卫星定位在电子地图上显示车辆的位置,方便用户查找和用于防盗,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要求运营企业在我市中心城区试点使用电子围栏技术规范车辆管理,并通过宣传、激励、惩罚等措施让公众养成习惯,在手机APP中标注可停车点位和禁停区域,利用声音报警、锁车结算、信息提醒等功能,引导用户将车辆还至可停放区域。对不按规定停放或交还共享单车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电子围栏(停车场点)须按照市政府规划设置。共享单车车身设计要美观,无广告设置。我市不发展共享电动单车。

    (十一)车辆投放有序

    我市共享单车运力投放实行动态监控,总量控制。结合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共享单车发展定位,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企业在投放前,应先向投放所在区的交安部门通报投放规模和方案计划;各区交安部门应根据辖区内停放点容量与出行特征需求等,对区域车辆投放进行动态指导和监控;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全市车辆投放情况,加强车辆投放的总量控制和监测与引导。

四、保障机制

(十二)明确管理部门职责

    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做好共享单车相关服务和监督管理。具体职能分工为: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共享单车发展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负责对车辆投放进行动态指导和监控,编制车辆投放运力计划,指导运营企业有序投放运力和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2.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共享单车停车泊位的施划和停车标识的设置,以及共享单车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监督。

    3.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共享单车停放管理,查处盗窃、损毁共享单车等违法行为,查处共享单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4.市规划负责共享单车停车场点或电子围栏等设施的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道路系统共享单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共享单车停车场点、城市慢行车道等设施的建设。

    6.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属地范围内共享单车停放点位的施划、停放标志的设置、停放秩序、环境卫生的管理以及对所在区运力投放的指导和监测,倡导绿色文明出行。

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共享单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十三)明确运营企业责任

运营企业承担共享单车租赁服务与管理的主体责任,要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配备与其管理相适应的管理、运维等服务人员,科学制定投放计划,建立车辆管维机制,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加强车辆的日常运营调度、维护、检查、清洁、保养,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加强信息平台建设,管理约束用户行为,及时提供相关共享信息数据,接受政府的服务监督管理。

(十四)明确公众责任

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服务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车辆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不得使用共享单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自觉接受运营企业的信用约束和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执法部门的处罚。

(十五)加大宣传力度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倡导市民绿色出行、文明出行,为共享单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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