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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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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2 10:30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亚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水浴场管理,维护海水浴场秩序,保障市民和游客安全,保护公共沙滩及其附近海域的生态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亚市行政区域内海水浴场的设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水浴场,是指依托适宜的海岸带、沙滩、海域自然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设有完善的配套和安全设施,制定完善的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向公众开放,发挥游泳主体功能为主的公共休闲场所。

  第四条 海水浴场的水质应符合GB 3097的二类水质要求,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海洋渔业局负责全市海水浴场的规划编制及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区的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海水浴场的管理工作,明确海水浴场的经营单位。海水浴场的经营单位具体负责海水浴场的建设、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旅游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园林环卫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三亚气象局、三亚海事局等部门各行其职进行管理和监督,共同做好海水浴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海水浴场的设立

  第六条 海水浴场的设立应当符合海南省总体规划、三亚市总体规划、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三亚市海域使用规划、海南经济特区海岸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三亚市海岸带保护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新设立海水浴场,应编制海水浴场建设具体方案,明确海域和陆域范围,划定泳区、经营区和配套服务区等功能区,明确泳区管理、设施与环境、信息、购物与租赁、卫生、安全、投诉处理等服务方案。

  第八条 海水浴场选址、用地、用海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海水浴场的建设具体方案应由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市旅游委、三亚海事局等部门负责批准实施。

  第九条 在海水浴场内新建、改建、扩建经营项目的,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海水浴场沙滩维护管理应当符合《海南省公共沙滩管理导则》规定的管理要求和环境质量要求。

第三章 海水浴场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三亚市海水浴场应依据《海南省公共海水浴场管理与服务规范》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海水浴场泳区免费开放,应明确提供游泳服务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海水浴场的海岸带区域应尽量保持绿化功能的基础上进行步行道、广场、停车场、厕所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四条 浴场内的商品和物品租赁应货真价实、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第十五条 海水浴场应当由经营管理单位建立海水浴场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强化卫生、安全监管,维护正常秩序。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海南省公共海水浴场管理与服务规范》要求对辖区内公共海水浴场进行考核评定,加强对酒店、景区等配套海水浴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海水浴场实施管理:

  (一)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二)海水浴场应划定泳区范围,配置望塔、监控室、广播站、救护站、救生船、救生衣、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识以及公示牌等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齐全和功能完好;

  (三)设置相应数量的垃圾箱,定时清运,并对沙滩水面进行垃圾清理,保持沙滩水面清洁;

  (四)做好公共厕所、停车场、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

  (五)在醒目位置公布中外文对照的《海水浴场须知》、《海上游乐须知》等管理规则和《海蜇等海洋有毒生物防范急救方法》等安全知识;

  (六)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游客投诉。

  第十七条 提供游泳服务期间,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救生、救护人员,救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时间、频率实施巡视;

  (二)通过广播或者公示牌等方式公布海水浴场管理制度和安全知识,及时发布天气、潮汐、水质、水温、浪高等信息;

  (三)及时清理容易伤害游客的海洋生物;

  (四)遇有恶劣天气、海水污染或海水水质达不到有关标准不适宜游泳等情况,应暂停海水浴场服务,并通过广播或者公告等方式及时告知,并劝导疏散游客。

  第十八条 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海水浴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区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备案。

  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市、区海水浴场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区海水浴场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海水浴场管理运行情况。

  第二十条 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对外承包、转租等服务经营项目的应依法签订协议,并承担相应的日常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在规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或者利用公共设施从事经营活动;

  (二)不明码标价的;

  (三)误导消费、欺诈游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纠缠、胁迫游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五)机动船只侵占非机动娱乐设施的区域和游泳区;

  (六)娱乐项目违反安全技术规定,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七)其他违法违规及不诚信经营行为。

  第二十二条 海水浴场内服务项目所用的设施设备,应当取得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特种设备应在法定检测有效期内使用。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建立设施设备安全保障制度及操作规程,做好日常检测维修,防止发生事故。

  水上运动娱乐的船只应当严格执行《三亚市水上娱乐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海水浴场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海水浴场附属设施和设备,损坏花草树木;

  (二)擅自取土、采石、挖砂;

  (三)从事养殖、捕捞生产活动,停靠渔业船舶;

  (四)随地便溺,乱扔果皮、包装物等,倾倒垃圾,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五)随意张贴、发放广告;

  (六)携带炊具烹饪、烧烤食物;

  (七)燃放烟花爆竹;

  (八)焚烧垃圾、燃放孔明灯等易引发火灾的行为;

  (九)其他影响海水浴场秩序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海水浴场内的公共厕所和更衣、冲淋等服务场所,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第二十五条 游客应当服从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并自觉遵守有关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 在海水浴场内组织娱乐健身等大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在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确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从事相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 区级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编制和报送的材料报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在海水浴场内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海水浴场内损坏花草树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在海水浴场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在海水浴场内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随意丢弃、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擅自在海水浴场内设置经营摊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游客及市民应在指定的泳区内游泳,在泳区内不适合进行游泳的情况下、不听劝阻下海游泳、擅自在泳区外游泳、不服从浴场经营管理单位的管理及不遵守《海水浴场须知》、《海上游乐须知》等管理规则,发生安全事故的,个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海洋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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