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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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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0 17:33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亚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创造干净、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环境,促进三亚国际热带滨海旅游精品城市建设,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规定》、《三亚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范围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在责任区范围内实行“包卫生、包容貌、包监督”的三包责任制,内容为:
  (一)包卫生
  1.清扫并保持责任区内地面清洁,清除垃圾、落叶、纸屑、果皮、槟榔水、油污、痰迹等废弃物及污渍,消除蚊蝇滋生场所。
  2.按规定处置垃圾、污水及其它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堆放垃圾及废弃物,不得往道路、绿地、雨水管道内排放污水;门店内应自备垃圾及废弃物容器,放置在门槛以内。
  3.在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后及时清理责任区内的杂物,保障排水畅通无积水。
  (二)包容貌
  1.保持责任区内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按规定设置门店招牌及户外广告,做到无破损和显亮功能齐全;有损坏的,应当立即修复。
  2.不得在建(构)筑物外立面、玻璃橱窗内外及公共区域内的树木上进行违法张贴、涂写、刻画、晾晒、悬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3.不得在商(店)铺门前私自设置遮阳蓬,凡设置遮阳蓬的必须经区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做到整洁美观,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4.不得出店经营,不得违法占用道路、公共区域进行生产加工、摆摊设点、设置广告牌、宣传促销、堆放杂物等活动。
  5.不得违法占道停放汽车、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车辆,做到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6.不得擅自拆除、占用或移位市政公共设施,损坏绿化树木。
  7.不得有油烟污染和噪音扰民的行为。
  8.不得从事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三)包监督
  1.对责任区内乱丢垃圾、随地吐痰、乱吐槟榔水、乱倒污水、乱停乱放、乱摆乱卖、乱涂乱画、乱拉乱挂、乱搭乱建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
  2.对违法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条 市园林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负责给各区提供“门前三包”责任书及责任牌的样板;负责制定《三亚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考核评分办法》,并牵头组织开展考评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负责划分责任区,明确责任单位,并与责任单位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统一组织悬挂“门前三包”责任牌;负责建立“门前三包”管理网格化机制,分解落实责任到人,并制定奖惩办法;负责辖区各网格“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市爱卫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有资产资管理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长度: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沿街总长。
  (二)宽度: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人行道路沿石(无人行道路沿石的至门前3米)。
  (三)立面: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的外立面。
  各区政府负责确定责任区具体范围,并告知责任单位。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区域的责任区按以下方式确定责任单位: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小区业主共同负责。
  (二)商铺、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摊点等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公路、铁路、桥梁及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海岸、河道、湖泊、沟渠、水库等区域,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尚未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政府收储地,由土地储备管理部门负责。
  (七)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景点、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活动场地,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八)各类生产(加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管理区域,由该企业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区政府负责落实管理。
  第七条 区政府应与责任单位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
  “门前三包”责任书应包含责任区范围、“门前三包”的具体要求、责任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责任单位的奖惩等条款。
  第八条 区政府应组织“门前三包”责任单位统一悬挂“门前三包”责任牌。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应包含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与标准和管理、监督单位及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九条 区政府应建立“门前三包”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市民、媒体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对积极实施门前三包成绩显著和积极参与监督“门前三包”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单位的业务指导,对责任单位违反规定,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责令清除,处50元罚款。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责令清除,处50元罚款。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等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责令清除,处50元罚款。
  (四)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树木、电杆上涂写、刻画、喷涂以及张贴广告标语的,责令清除,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及时清除或者拆除。 
     (九)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城市建成区内主要街道、广场周边经营者违反规定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违规停放或临时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其他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应对公民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情节轻微且当事人无钱缴纳罚款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可安排其在现场从事半小时的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守下列程序及规定: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
  (三)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和请求行政赔偿权等。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需要进行整改的一律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注明整改项目及期限等。
  (六)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2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存根报所在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其继续违法,并按一般程序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立案
  1.行政执法人员经初步核实发现违法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所在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批准立案。对事态紧急、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重大后果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应立即组织现场调查,并于24小时内补填《立案审批表》。

  2.对立案报批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应当在收到《立案审批表》之日起2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收集证据
  1.行政执法人员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确认违法事实,全面客观检查现场,详细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拍摄现场照片,需依法暂扣当事人财物时,必须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暂扣物品)审批表》,经当事人验明无误后签名或盖章;需要进行整改的一律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注明整改项目及期限等。
  2.询问当事人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接受调查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和地点,制作《询问笔录》,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
  3.当事人如拒绝配合调查,应选择合适证人作为目击证人予以作证,并制作见证人《调查询问笔录》。询问证人的,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或住所进行。
  4.调查取证工作应于立案之日起5日内结束。重大、复杂的案件,经职能部门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0日。
  (三)审查
  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核,签署复核意见。
  (四)制作处罚决定书
  1.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承担告知义务,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力,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2.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3日后,当事人无异议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基本信息、案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履行方式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并由案件承办人送达当事人。
  (五)送达、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注明收到日期。若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可由当地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工作人员见证留置送达。
  2.行政执法部门对罚没财物,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持《海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罚款收缴和没收财物的具体处理程序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3.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按期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对情节恶劣、屡教不改的责任单位,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可以采取媒体上公示、曝光、报道等方式严加教育惩戒。情节严重的,一并报工商、税务、食药监、文化、公安等职能部门依法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部队、学校等非经营性的责任单位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市、区政府应直接或者协调其主管单位约谈单位负责人,并由市政府对其公开通报。其行为直接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还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不服从执法管理情节严重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社团登记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通报,或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属于市级管理单位的,取消该单位或个人评选各类先进表彰的资格;不属于市级管理单位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该单位或个人评选各类先进表彰的资格。
  第十七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中存在发现问题不报告、执法不力、不作为、乱作为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由市、区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侮辱、殴打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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