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责令海南明大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
根据吉综执(执法七队)罚决字〔2020〕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海南明大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违法建设位于三亚市吉阳区大茅村下牙小组田闷坡地的二排活动板房、一栋铁皮棚、一栋房屋以及一处构筑物(两台搅拌主机),其中①二排活动板房,均为二层封顶,占地面积分别为258平方米、54平方米,建筑面积分别为516平方米、108平方米;②一栋铁皮棚,均为一层封顶,占地面积为448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480平方米;③一栋房屋,一层封顶,混合结构,占地面积为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④一处构筑物(两台搅拌机主机),占地面积为8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40平方米,以上建筑总占地面积为568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5994平方米。另建有一处硬化地板9900平方米,应于2020年6月8日24时前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海南明大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吉综执(执法七队)罚决字〔2020〕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海南明大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建筑物。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特此提醒该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20年6月15日24时前将该建筑物内所有物品搬离完毕,并撤离出该违法建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