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责令黎景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
根据吉综执(执法三队)罚决字〔2020〕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黎景违法建设位于三亚市吉阳区大茅村委会太葵小组内的一栋房屋现,已建至三层封顶,框架结构,占地面积为17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10平方米,违法加扩建面积为241.05平方米。应于2020年5月31日24时前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黎景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根据吉综执(执法三队)罚决字〔2020〕第 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黎景于2020年6月16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建筑物。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被处罚人黎景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