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根据吉综执(执法二队)罚决字﹝2019﹞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万军违法建设位于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聚鑫园小区C栋15c2房楼顶露台的一处钢架结构房屋(一层封顶,建筑面积34平方米)。应于2020年4月3日24时前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万军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吉综执(执法二队)罚决字﹝2019﹞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万军于2020年5月28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建筑物。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特此提醒该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20年5月27日24时前将该建筑物内所有物品搬离完毕,并撤离出该违法建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