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责令杨玉伏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根据吉综执(执法三队)罚决字﹝2020﹞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杨玉伏违法建设位于三亚市吉阳区亚龙湾景区D17,D18,D19号别墅内的三处房屋(均为一层封顶,均为框架结构。占地面积均为15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468平方米。)应于2020年4月15日24时前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杨玉伏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吉综执(执法三队)罚决字﹝2020﹞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杨玉伏于2020年5月22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建筑物。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特此提醒该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20年5月22日24时前将该建筑物内所有物品搬离完毕,并撤离出该违法建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