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责令王勇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根据吉综执(执法三队)罚决字﹝2020﹞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王勇违法建设位于三亚市吉阳区博后村红旗小组39号的一处钢墙体茅草顶餐厅(一层封顶,占地面积为11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10平方米。)应于2020年3月5日24时前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王勇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吉综执(执法三队)罚决字﹝2020﹞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王勇于2019年3月9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建筑物。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特此提醒该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20年3月9日24时前将该建筑物内所有物品搬离完毕,并撤离出该违法建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