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责令林天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根据吉综执(执法三队)罚决字﹝2020﹞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林天违法建设位于三亚市吉阳区安罗村安三小组内的一栋房屋(三层封顶,框架结构,占地面积为187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61平方米。)应于2020年3月19日24时前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林天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吉综执(执法三队)罚决字﹝2020﹞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林天于2020年3月30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建筑物。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特此提醒该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20年3月30日24时前将该建筑物内所有物品搬离完毕,并撤离出该违法建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