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责令刘贵林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根据三吉城管(三大队)罚决字[2017]第18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被处罚人刘贵林建设位于三亚市吉阳区上抱坡八小组63号旁左进10米处的一栋房屋,现已建至二层封顶,框架结构,占地面积195平方米,建筑面积390平方米。应于2018年8月17日24时前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刘贵林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三吉城管(三大队)罚决字[2017]第18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刘贵林于2020年3月17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为减少强制拆除造成的财物损失,特此提醒该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20年3月17日24时前搬离完毕,并且所有人员撤离出该违法建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