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责令拆除周元水、蔡亚翠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根据吉综执(执法一队)罚决字﹝2010﹞第HD63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周元水、蔡亚翠违法建设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月川社区第13网格34号(原河东区月川村月川二组86号)的一栋房屋(主体六层局部七层封顶,框架结构,占地面积约206.14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291.63平方米,月川网格编号为13-34号,已装修住人),应于2020年3月12日24时前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周元水、蔡亚翠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吉综执(执法一队)罚决字﹝2010﹞第HD63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周元水、蔡亚翠于2020年3月26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建筑物。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为减少强制拆除造成的财物损失,特此提醒该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20年3月26日24时前将物品搬离完毕,并且所有人员撤离出该违法建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