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及搬离物品的公告
根据吉综执(执法三队)罚决字〔2019〕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董国清违法建设位于三亚市吉阳区安罗村委会安二小组内的一栋房屋(该房屋现已建至主体四层局部五层封顶,框架结构,占地面积为3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350平方米,违法扩建建筑面积为1075.01平方米),该建筑的违法加扩建部分应于2019年9月6日24时前自行拆除完毕,但被处罚人董国清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为严肃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吉综执(执法三队)罚决字〔2019〕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求被处罚人董国清于2020年3月22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建筑违法加扩建部分。如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我局进行强制拆除,特此提醒该违法建筑相关人员务必于2020年3月22日24时前将该建筑物内所有物品搬离完毕,并撤离出该违法建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3月18日